(2015)雁民初字第0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370号原告: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建宏,被告:西安中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华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海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蓝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