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公司诉上海禾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禾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0606706-3。委托代理人:王祝,该集团法律事务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崔瑞龙,该集团法律事务处职员。被告:上海禾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号桥北堍*号**号厅**室。组织机构代码:762602964-4。法定代表人:徐文革,总经理。原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瑞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禾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革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ZL30F型装载机一台,价值13.8万元。2008年2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RT1821型压路机一台,价值16.6万元。2008年3月3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CL型装载机一台,价值23.1万元。以上三台机械价值合计53.5万元,被告已给付货款24.8万元,下欠28.7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7万元及利息。被告未向法庭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ZL30F型装载机一台,价值13.8万元。2008年2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RT1821型压路机一台,价值16.6万元。2008年3月3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CL型装载机一台,价值23.1万元。以上三台机械价值合计53.5万元,被告已给付货款24.8万元,下欠28.7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货通知单、委托运输书以及当事人陈述收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工程机械,在合同履行中至今拖欠原告货款28.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禾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还原告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7万元,并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祥群审 判 员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