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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阳加平与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加平,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61号原告:阳加平,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4477-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法定代表人:任德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加平诉被告大足县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加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加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阳加平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