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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栋阁与阮大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阁,阮大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486号原告王栋阁,男,汉族。被告阮大纲,男,蒙古族。原告王栋阁与被告阮大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大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阮大纲相识,2014年4月19日通经阮大纲担保高国利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此款原告多次索要,高国利与被告阮大纲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枚,证明由被告阮大纲担保高国利于2014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阮大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19日由被告阮大纲担保,高国利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阮大纲为高国利担保向原告借款,被告也具有同样还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阮大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大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栋阁借款20000元;二、被告阮大纲偿还后,有权向高国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阮大纲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