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1号被告人邵县古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县古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县古,男,瑶族,小学文化,户籍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县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县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县古于二十多年前从他人处购买一支霰弹枪用于打猎,一直持有该枪至今并放置于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空洞子瑶族村11号的家中。2014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邵县古的住处进行搜查并发现枪形物品一支。经鉴定,��枪形物品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单管猎枪,是枪支。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邵县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县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枪支收缴上交回执、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求情书、关于邵县古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邓某连、杨某暖的证言,被告人邵县古的供述与辩解,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痕)字(2015)91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县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县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县古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县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