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灿挥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灿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灿挥,绰号“大虾”,男,于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2011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在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灿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灿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灿挥于2015年3月1日、3月3日在其家中(封开县平凤镇)卧室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追龙”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汤灿挥因吸食毒品被封开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灿挥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汤灿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灿挥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灿挥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告人汤灿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灿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桢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