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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新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习保。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与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张凤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俊宇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天翔公司支付价款356194.75元及利息(316594.75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39600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6641元,减半收取3321元,诉讼保全费2470元,合计5791元。由俊宇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俊宇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资产状况,除已执行到位23000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360985.75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凤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雯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73-1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凤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承揽价款360985.75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习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