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利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于良申请执行秦存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于良,秦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谢于良,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秦兹进(曾用名秦存斌),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存斌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