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占分、王占刚与王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分,王占刚,王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3号申请人王占分。申请人王占刚。被申请人王占强。本院在执行王占分、王占刚申请执行王占强债权纠纷一案,经本��执行,被申请人王占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