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占分、王占刚与王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分,王占刚,王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3号申请人王占分。申请人王占刚。被申请人王占强。本院在执行王占分、王占刚申请执行王占强债权纠纷一案,经本��执行,被申请人王占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