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亚军、张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军,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28日受理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肖正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亚军与被告人张某某关系较好,都曾在刘亚夫(刘亚军的哥哥)的工地上做事,当时刘亚军负责管理,张某某在工地上开挖机。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亚军对被告人张某某讲自己有一台挖掘机停放在桃江县南环线上要拖到宁乡工地去做事,让会开挖掘机的张某某帮忙开上租来的拖车再拖运到宁乡。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亚军拦下车主黄某毛的卡车并租该车用于拖运挖掘机。在到达桃江县南环线挖掘机所在地后,被告人张某某问刘亚军挖掘机的具体情况,刘亚军让张某某不要多问,反正不会让张某某惹麻烦。被告人刘亚军让张某某将租来的牌照为湘H1AK**的本田汽车牌照取下。张某某明知刘亚军和刘亚夫没有卡特挖掘机,也认识到该卡特挖掘机应该不是桃江本地挖掘机,且明知挖掘机上机主的电话号码不是刘亚军和刘亚夫所有,还是帮刘亚军把挖掘机开上了黄某毛的卡车从桃江开往宁乡,在319国道宁乡菁华铺路段将挖掘机卸下,因怕挖掘机安装了GPS,被告人刘亚军把挖掘机放置在宁乡几天。经查实,该挖掘机为失主李建才所有。2014年11月7日,在确认挖掘机没有安装GPS后,被告人刘亚军对被告人张某某讲要去深圳玩几天,还要把挖掘机运到深圳去修理,并带上各自的妻子。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租了一台拖车把挖掘机拖到佛山的一个修理厂去修,因认为佛山市场比较小,被告人张某某提议被告人刘亚军把挖掘机拖到深圳凤凰挖掘机市场,既可以修也可以卖。被告人刘亚军和被告人张某某把挖掘机拖运到了深圳市凤凰挖掘机市场一个修理店,询问了店主,修理该挖掘机要一、二万元,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跟修理店老板讲该挖掘机可以卖,并要店主联系人来购买。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讲挖掘机是二人共同所有,高某明知刘亚军、张某某的挖掘机没有合法手续,在看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后,与被告刘亚军、张某某谈好价格后签订协议,协议上留有张亚军、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以18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挖掘机。经鉴定,被盗挖掘机价值人民币260000元。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物证;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亚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亚军与被告人张某某关系较好,都曾在刘亚夫(刘亚军的哥哥)的工地上做事,当时刘亚军负责管理,张某某在工地上开挖机。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亚军对被告人张某某讲自己有一台挖掘机停放在桃江县南环线上要拖到宁乡工地去做事,让会开挖掘机的张某某帮忙开上租来的拖车再拖运到宁乡。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亚军拦下车主黄某毛的卡车并租该车用于拖运挖掘机。在到达桃江县南环线挖掘机所在地后,被告人张某某问刘亚军挖掘机的具体情况,刘亚军让张某某不要多问,反正不会让张某某惹麻烦。被告人刘亚军让张某某将租来的牌照为湘H1AK**的本田汽车牌照取下。张某某明知刘亚军和刘亚夫没有卡特挖掘机,也认识到该卡特挖掘机应该不是桃江本地挖掘机,且明知挖掘机上机主的电话号码不是刘亚军和刘亚夫所有,还是帮刘亚军把挖掘机开上了黄某毛的卡车从桃江开往宁乡,在319国道宁乡菁华铺路段将挖掘机卸下,因怕挖掘机安装了GPS,被告人刘亚军把挖掘机放置在宁乡几天。经查实,该挖掘机为失主李建才所有。2014年11月7日,在确认挖掘机没有安装GPS后,被告人刘亚军对被告人张某某讲要去深圳玩几天,还要把挖掘机运到深圳去修理,并带上各自的妻子。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租了一台拖车把挖掘机拖到佛山的一个修理厂去修,因认为佛山市场比较小,被告人张某某提议被告人刘亚军把挖掘机拖到深圳凤凰挖掘机市场,既可以修也可以卖。被告人刘亚军和被告人张某某把挖掘机拖运到了深圳市凤凰挖掘机市场一个修理店,询问了店主,修理该挖掘机要一、二万元,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跟修理店老板讲该挖掘机可以卖,并要店主联系人来购买。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讲挖掘机是二人共同所有,高某明知刘亚军、张某某的挖掘机没有合法手续,在看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后,与被告刘亚军、张某某谈好价格后签订协议,协议上留有张亚军、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以18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挖掘机。经鉴定,被盗挖掘机价值人民币260000元。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均于2014年11月26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照片)证实涉案财物的相关情况。二、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刘亚军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3、挖机转让协议,证实高某从刘亚军手中以18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挖机。4、兴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自助终端汇款凭条,证实高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汇款的情况。5、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及受理情况。6、卡特公司客户对账单、还款计划表、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单、融资租赁协议、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终止合同,,证实李建才购买挖机的情况。7、桃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物品返还清单,证实扣押手机、黄金项链、戒指等物品若干,扣押卡特307D型号挖机一台。所扣押挖机已返还给失主李建才。8、天宇自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协议、租车单,证实被告人刘亚军所驾驶本田白色越野车系从天宇公司租赁。9、周六福珠宝保证单,证实涉案金器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才、黄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他们发现停在南环线高桥路口往马迹塘方向一、二公里处的挖机不见了。该挖机系二人合伙于2010年7月5日在益阳朝阳西路卡特公司购买,购买价528000元,现有六七成新,型号为307D。四、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她和丈夫张某某、刘亚军夫妇去深圳张某某的姐姐张乐花家玩了一趟。刘亚军的妻子购买了衣服、金器。直到张某某和刘亚军被抓后,她才知道张某某和刘亚军去深圳是卖挖机。2、证人詹某芬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她和丈夫刘亚军、张某某夫妇一起去深圳玩了几天。他们四人在深圳大梅沙玩了一天、在欢乐谷玩了一天。在深圳,她购买了500元的衣服,刘亚军购买了1000元衣服,张某某夫妇只购买了几百元衣服。刘亚军购买了金器,听刘亚军说他的项链值两三万元。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或是7日,他以180800元的价格,从两个湖南人手里购买了一台卡特307D型挖机。2014年11月8日下午,双方还签订了《挖土机转让协议书》。因他们那边市场行情是凭身份证进行交易,核实了身份情况就可以进行交易,所以他没有叫张某某、刘亚军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实挖机的来源。4、证人罗某兰的证言,证实她家对面有一台小型挖机放置了十多天。2014年11月3日,她听挖机老板说挖机被盗了。这个月下雨后的第一天晚上7时许,她看到对面马路有人有车在挖机旁。5、证人宋某学的证言,证实他在深圳市凤凰城机械城C33C号做维修工。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老板跟他讲有辆挖机要过来维修,叫他接待一下。没多久,一辆白色越野车(湘H1AK**)引着一辆红色卡车到了他们店里,卡车上有一辆黄色卡特挖机,型号是307D。从越野车上下来一胖一瘦两男子,胖的男子问他做油漆翻新要多少钱,他讲要8000元,胖的男子还叫他检查下,并问整车维修要多少钱,他说要2万元左右。胖的男子听了觉得维修费用太高,想回去和瘦的男子商量下整车出售算了。第二天下午,高老板对这个挖机有兴趣,便以180800元的价格从胖的男子手中购买了这台挖机。当天下午高老板和胖男子双方就签订了合同并打了款。6、证人黄某毛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他和他妻子开着湘H365**的后八轮从怀化经安化回益阳,在离桃江县城十几公里的地方,一辆白色越野车追上他,叫他从桃江县南环线的马路边拖了一辆中型挖机到了319国道宁乡菁华铺路段。对方给了他妻子1000元运费。7、证人谢某邦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11月7日至11月13日这段时间,有一台卡特307D挖机停在菁华铺与319国道交叉口。8、证人莫某星的证言,证实他因炒期货亏损,欠刘亚军的钱。他是做家具生意的,没有挖机,刘亚军也知道他不可能有挖机。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的供述,均证实2014年10月31日,二被告人用张某某租来的车将失主李建才的卡特挖机运至319国道宁乡菁华铺路段。2014年11月7日,二被告人又将挖机运至深圳市凤凰挖掘机市场一个修理店,进行修理的同时叫店主联系人来购买。2014年11月8日,二被告人将所盗挖机以180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某。六、辨认笔录,证实宋某本能辨认出刘亚军、张某某;高某能辨认出刘亚军、张某某;莫某星能辨认出刘亚军;七、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卡特307D型号挖机价值26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亚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盗窃的犯罪及量刑事实,同时能够证明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同年9月30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行为及社会影响较小,监管条件及矫正环境较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亚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刘亚军、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零八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亚军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继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