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商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仪征市万年红化纤有限公司与潍坊远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万年红化纤有限公司,潍坊远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202号原���仪征市万年红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志华,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远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廷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秀,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万年红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远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万年红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兴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