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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渠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2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其中8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9月5日起计算至植物履行完毕之日止;7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植物履行完毕之日止;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植物履行完毕之日止;8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植物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安15‰计算);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党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渠某某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待提取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