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亓平军申请执行彭广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亓平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彭广光,男,26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亓平军申请执行彭广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广光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侯广超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