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王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剑凤,行长。委托代理于涛,该单位信用卡中心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王国庆,男,39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19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单晓惠审判员 刘长闻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