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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13-2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芹,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朱永华。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