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13-2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孙芹,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朱永华。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