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青县众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众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天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青县众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新被告:天津天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辉。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诚信大厦15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众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被告天津天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众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众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天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保全费127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