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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会英、王玉刚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英,王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本执字第213号被执行人刘会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沈阳女子监狱。被执行人王玉刚,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办理刘会英犯集资诈骗罪、王玉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本刑二初字第00003号涉财产部分刑罚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本执字第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红审判员  刘 滨审判员  刘天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