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甲、王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566-1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己。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李某。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关于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王某丙、王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甲名下的鱼台县华某服装加工厂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甲名下的鱼台县华亚服装加工厂厂房及机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