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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甲、王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566-1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己。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李某。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关于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王某丙、王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甲名下的鱼台县华某服装加工厂厂房及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甲名下的鱼台县华亚服装加工厂厂房及机器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