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孙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