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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郇连全与洪发军、洪发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连全,洪发军,洪发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郇连全。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发军。被告洪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郇连全诉被告洪发军、洪发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郇连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郇连全撤回对被告洪发国的起诉。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