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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贺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兰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格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920元,减半收取54460元,由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岳 峰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