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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绀珊与被执行人李家旭、郭英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绀珊,李家旭,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沈绀珊,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福阵,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孙斌。被执行人李家旭,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郭英,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83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家旭、郭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48768.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