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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崔风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崔风喜,丁洪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工人街三街坊福康小区*#楼西侧***层。负责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风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洪林。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鞍山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崔风喜、丁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