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胡小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胡小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56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许彦斐,系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艳,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182。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彦斐与被告胡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嘉洲花园西区1-12座(B区)8-703房,并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如原告成功促成卖方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3536元,被告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房地产买卖合同提前终止不影响代理费支付。经原告促成,原、被告及卖方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嘉洲花园西区1-12座(B区)8-703房作价670000元出卖给被告,合同约定原告已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应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向原告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000元,余下9536元至今仍未支付。据原告了解,被告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因无力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首期购房款,已与卖方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9536元,并支付以9536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本金9536元为上限);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没有尽到中介方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承诺房屋过户税金为56000元,但在签订合同后,准备过户时,原告告知被告房屋过户的税金要增加2万至3万元,被告无力承诺高昂税金,在向卖方支付了10000元定金后,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原告存在欺诈行为,才导致被告终止本次交易。二、原告要求被告签订承诺书时,找人分散了被告的注意力,且原告当时并没有告诉被告交易无法完成时也需全额支付中介费,更没有告知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交纳4000元中介费后,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在2014年12月19日促成卖方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同意交易的税费以政府部门的最终核定为准,原告不存在隐瞒或误导被告关于税费的情况。4.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证明被告承诺原告成功促成被告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全额支付代理费13536元,并约定逾期支付代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5.房地产权证,证明签订合同时,涉诉房屋权属情况。诉讼中,被告无证据材料提交。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五份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原告为房地产中介机构。2014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嘉洲花园西区1-12座(B区)8-703房,如原告成功促成卖方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被告同意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3536元,否则须自签订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当日,卖方、被告及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嘉洲花园西区1-12座(B区)8-703房作价676800元出卖给被告;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10000元,房管部门受理交易递件当天支付首期款203040元,余款47376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原告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买卖各方均已知悉并同意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执行,买卖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行办理或委托其它任何第三方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的,不影响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支付。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中介费4000元。被告与卖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终止履行,2015年7月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居间人,其法定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现在原告促成下,被告与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居间人提供交易机会的义务,原告依照《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的约定,请求被告支付剩余中介费9536元(13536元-4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全部中介服务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剩余中介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014年12月19日原、被告及卖方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买卖双方均已知悉并同意按《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执行,《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买方)》约定2014年12月19日前支付中介费,迟延支付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考虑到被告迟延支付中介费造成原告损失仅为利息损失,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情确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即被告应以9536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9536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小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费9536元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被告胡小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9536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36元为上限)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7.7元,被告30.7元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