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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堂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0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公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0日凌晨40分左右,被告人龙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尹某乙沿增城区永宁街创新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创新大道与新和南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过程中,发生摩托车左侧碰撞路边花基,致使被害人尹某乙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赔偿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龙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龙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某判处刑罚。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凌晨零时58分,被告人龙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尹某乙沿增城区永宁街创新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创新大道与新和南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过程中,发生摩托车左侧碰撞路口绿化带后倒地,致使被害人尹某乙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乙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尹某乙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龙某亲属与被害人尹某乙的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尹某乙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尹某乙家属对被告人龙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黄某乙电话报警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龙某于2015年5月11日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被告人龙某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增城区永宁街创新大道与新和南路交叉路口。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无号牌豪进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方向系和灯光系性能均合格。6、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084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22.2mg/100ml。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和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尹某乙于2015年5月10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损伤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龙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未确保安全,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尹某乙无责任。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收据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家属与被害人尹某乙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尹某乙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尹某乙家属对被告人龙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9日22时40分,我和龙某、尹某乙三人在工厂宿舍门口吃宵夜,期间三人共喝了7瓶啤酒。至次日凌晨0时50分,我和龙某、尹某乙三人约好驾驶摩托车出去玩,因我的摩托车没油,我跟龙某说先去加油,我以为他们俩会在工厂宿舍门口等我,龙某却驾驶摩托车搭载尹某乙跟了过来,加完油后我接到龙某电话说他摔倒了,我开摩托车沿路返回,在白石加油站附近一路口拐弯处看到了龙某和尹某乙,当时龙某抱着尹某乙蹲在路口拐弯的花基上。我问他们情况怎样,龙某说没什么事,尹某乙说腰疼,于是我就打110报警,并通知工厂的保安过来帮忙,随后救护车过来把尹某乙送医院抢救,途中交警打电话询问情况,我以为尹某乙受伤不是很重,就告知交警是伤者自己驾驶摩托车摔倒的,先送伤者去医院,暂时不用交警过来处理。尹某乙被送进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告知龙某后他也过来医院,随后我再打110报警,交警就来医院处理了。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5年5月10日4时10分左右,我接到我老乡的电话,说我丈夫尹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等我从湖南老家赶到增城区后才知道我丈夫已经去世了。12、被告人龙某的供述:2015年5月9日晚22时,我和黄某乙、尹某乙三人在工厂宿舍门口吃宵夜,期间三人共喝了7瓶啤酒,至次日0时40分我和龙某、尹某乙三人约好驾驶摩托车出去外面加油和洗脚,黄某乙和尹某乙都说坐我的摩托车过去,但我摩托车只能搭载一人,于是黄某乙就开他的摩托车走在前面,我开摩托车搭载尹某乙跟在后面。当时我开摩托车沿创新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创新大道与新和南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过程中,由于车开得太快,摩托车左侧碰撞到路口绿化带,我与尹某乙被甩出到绿化带上,我当时没受伤,起身后就去扶尹某乙发现他昏迷了,于是我就打电话给黄某乙,黄某乙过来后我让他打电话报警。救护车来后黄某乙和尹某乙坐救护车去了新塘水电二局医院,我把自己的摩托车开回工厂后也赶到医院,尹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将我传唤回公安机关。经其辨认,指认了案发现场、肇事车辆。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