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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郭勇、卢晓明与被告刘新欢、张慧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郭勇,卢晓明,刘新欢,张慧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张建华,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郭勇,男,1977年4月30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卢晓明,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刘新欢,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慧芬,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原告郭勇、原告卢晓明诉被告刘新欢、被告张慧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新欢涉嫌诈骗罪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该刑事案件尚在一审审理阶段。依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