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