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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