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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吴某甲,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晓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2年1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4日,我们生育一女吴某乙。我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0月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吴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10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一些纠纷,但尚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虑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完全可能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但未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晓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