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洪静与许文健、路炳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静,许文健,路炳义,卢彬,天津市盛珺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李洪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健,无职业。被告路炳义,无职业。被告卢彬。被告天津市盛珺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卢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静与被告许文健、路炳义、卢彬、天津市盛珺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 威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