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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玲与高利祖返还房屋拆迁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061号原告赵玲,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潮,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祖,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李莹,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诉被告高利祖返还房屋拆迁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玲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玲负担;诉讼保全费450元由被告高利祖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王素芳人民陪审员  邱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