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深。委托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李忠。委托代理人:卢望乐,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案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横大皮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雅丽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怡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