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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008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吴江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园横路12号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一期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法定代表人:候铁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毅,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东湖支行73×××61帐号中的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继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