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汤志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兰,汤志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赵玉兰,女,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敏。被告汤志均,男,汉族。原告赵玉兰与被告汤志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玉兰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兰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玉兰负担。审判员 蒲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靖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