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与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文霞,王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8-1号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梅。被执行人:铜陵市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文霞。被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琥是很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被执行人:刘文霞,女,1969年10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要红,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铜陵市铜官山区跃进东村45栋603号。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铜陵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文霞、王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3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隆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450万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