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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德成与李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成,李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胡德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李立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歙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立红银行存款人民币21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