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要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大岭路上排瑶芳酒店旁广大家具2楼购物,乘被害人刘某听固定电话之际,将其放在收银台处的苹果6手机抢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400元)。得手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龙丰金叶花园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刘某惠的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大岭路上排瑶芳酒店旁广大家具2楼购物,乘被害人刘某听固定电话之际,将其放在收银台处的苹果6手机抢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400元)。得手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龙丰金叶花园将李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刘某惠的手机一部。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家属在案发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判员尹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