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解鹏与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鹏,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927-1号申请执行人解鹏。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解鹏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6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6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