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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应生与蒋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朱应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小军,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生与被告蒋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应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应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应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