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芳与吴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吴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被执行人吴瑕。李芳与吴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被告吴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芳借款人民币1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吴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李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3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了李芳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10月29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吴瑕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本院无法查知其现在具体住所地。本院经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申请人反映,吴瑕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二区开办了飞歌KTV,2015年10月14日本案承办人至此调查,经查吴瑕因欠债较多,因债主上门讨债,已不再经营此KTV,目前下落不明,飞歌KTV现由转由他人经营。另,吴瑕涉案较多,是我院(2015)相执字第1191号、(2014)相执字第190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以上案件现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到,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倪建达代理执行员 路宽成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