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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25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林宏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楚,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汇成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鑫美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31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国土、车辆、房产、工商、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文楚也认为被执行人经营失败公司倒闭,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