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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鸿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黄某鸿。被告赵某。原告黄某鸿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鸿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阎广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