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蔼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亦以该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广州市秋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元由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怡代理审判员 余 盾代理审判员 蔡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