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兴忠与张金辉、崔洪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忠,张金辉,崔洪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杨兴忠。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金辉。被告崔洪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路南480号平安大厦。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杨兴忠与被告张金辉、崔洪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忠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兴忠负担。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