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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昆麟与李惠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麟,李惠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807号原告王昆麟。被告李惠敏。原告王昆麟与被告李惠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院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初,原告被美国印第安娜伯明顿大学录取,被告提出可帮助原告办理学费的汇票,因此原告将学费204724.27元交给被告。后被告未能办理汇票,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204724.27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19号33层并非被告家庭住址,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昆麟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6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