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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煜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煜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88号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17号厂房C首层第1卡及二层第1卡,组织机构代码553687850。法定代表人:潘静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凤、张嘉敏,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煜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升工业区21号地A7。法定代表人:李光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煜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9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539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中山市松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赞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