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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与刘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刘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逵、黄艳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军,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茜颜玉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