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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杰申请执行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8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罗杰。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凯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罗杰购买的“宝恒公馆”一层58号和59号商品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757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罗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受理费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至本院在凯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514010001201100023402帐户上。二、将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宝恒公馆”一层58号和59号商品房产权登记到罗杰(身份证号:52263519960622****)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祖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