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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跃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92号罪犯曹跃先,曾用名:唐小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8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跃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因王发向死亡而造成的丧葬等费用共计65063.35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跃先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跃先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曹跃先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跃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跃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