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79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村民。被执行人吴某乙,村民。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东时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甲2009年内的抚养费2400元;被告吴某乙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吴某甲抚养费3600元,至原告吴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此款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给付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时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