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40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任世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402号附1号委托执行人翠屏区法院。被执行人任世洪,男,生于1963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任世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世洪户籍所在地为宜宾市翠屏区,其在筠连县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筠连县房管所无房屋登记信息,在筠连县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无存款信息。另经查明,被执行人任世洪在筠连农村商业银行景阳支行有存款32.22元,现已被本院强制划拨用于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任世洪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确定的判处任世洪罚金4000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即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茂员 来源:百度搜索“”